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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一只抽屉能证明甲醛超标吗?【南通室内空气检测】
发布日期:[2008/12/16]    共阅[4820]次
    搬入新房的市民,往往会重新购置新家具。但入住新房的市民被诊断患病后,首先会想到可能是新家具甲醛超标所致,并与生产家具的厂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对尹女士诉上海群众木器厂人身损害赔偿42.6 万余元案,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儿童家具致人白血病?

  2003 年,尹某向群众木器厂订购了一套价值4000 元的儿童家具。2004 年6月,尹某被查出鼻腔内有异常。随后,尹某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粒细胞肉瘤,为此尹某接受了放射及化学治疗。
  2005 年9月,尹某被医院进一步确诊为粒细胞白血病。受尹某丈夫的委托,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4 年7月30日,出具了尹某居所室内空气检验报告,结论为:大厅、主卧、儿童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超标。同时,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也接受了尹家的委托,于2004 年9月15日出具了家具甲醛放量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儿童家具中的抽屉甲醛释放量超标。

  原、被告意见大相径庭

  2004 年7月至2005 年7月,尹某就医花费了31万余元医疗费。尹某认为自己患病与购买家具甲醛含量超标有因果关系,遂于2005 年8月初起诉到法院。
  在诉称中她说,这套新家具送家后,就感觉到家具气味严重,她让孩子住入其他房间,由她入住儿童卧室。入住后,就感身体不适。2004 年6月,被查出粒细胞肉瘤,该病症状与室内空气污染、家具甲醛超标有关,已经有关职能部门检测证明,故要求群众木器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检测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49万余元。在诉讼中,尹某又将索赔总金额调整为42.6 万余元。
  群众木器厂则辩称,家具检验根据规定应提供一整件,而尹某只是拿了一只抽屉送检,显然不符合检测程序,表示对尹某单方送检结论不予认可,同时声称不能证明尹某是装修好新居再购买家具,否认居室内空气污染与厂方生产的家具质量有因果关系。
  尹某诉请未获支持针对家具甲醛超标,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经尹某申请,双方协商后,确认以儿童家具的衣柜一只作为试样,由法院委托上海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2005 年12月9日,该站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儿童衣柜甲醛释放量合格。
  法院再次开庭,对两份家具检验报告的效力,尹某认为第一次检验是客观、真实的,比较准确地反映当时甲醛释放量;而诉讼时第二次检验,距离家具交付已有2年多时间,既没有参照上次检测的相关数据,也没有对甲醛挥发程度一并作测定,第二次检测有失科学性、公正性,否认第二次的检测报告。
  而群众木器厂认为,第一次检测尹某未征求过厂方的意见,又擅自将家具中甲醛含量最高的抽屉送检,显然不符合规定。送检国家标准是一次送检试件的数量必须是10块,而一只抽屉没有达到此标准。
  法院认为,第二次送检是经尹某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将家具中的儿童衣柜一只送检,该送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程序合法,检测结论公正。因本案的尹某无证据证明,她的患病事实与木器厂的家具质量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尹某的诉请。
  编后:在因装潢饰材不合格而引起人身损害的诉讼中,消费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侵权之诉,消费者不仅要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还要对相对方的过错以及此过错与自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同时对于侵权之诉,消费者在举证的过程中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尤其是在鉴定、证明等环节上要依照法律规定,一旦在取证程序上有瑕疵,那么很可能造成实体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摘录于【南通室内环境网】南通空气检测/南通室内空气检测:http://www.ntsnhj.com/ntqj/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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