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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陈颖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八仙别墅小区的一套构架近40万元的住宅;
●1998年8月13日,与“北京***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万元整,开始装修;
●1998年9月30日名装修结束,随后即向装修公司反映刺激气味严重的问题;
●1999年春节前夕,首次向该装饰公司强调气味过重,无法消除的意见,被告解释要增加通风、多住人;
●1999年5月1日前后,再次向该装饰公司提出“刺激气味过重,无法消除”的意见,被告强调必须多住人,给房间“增加人气”;
●1999年9月,为证实自己的感觉,首次请北京家装协会对居室空气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平均超标25倍”;
●1999年10月初,将检测结果通知该装饰公司。随后该装饰公司某主任亲自前来实际了解情况,感到刺激确实比较严重,并答应转告经理。现场我提出可否协助拆除有污染的材料时,答复“不可能,无此先例”;
●1999年12月9日,由于咳嗽不止,至北京友谊医院检查,为“喉乳头状瘤”;
●1999年12月13日,在北京协会俄医院进行手术,将“喉乳头状瘤”切除;
●2000年4月6日,再次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在当天8、9级大风,室内游离甲醛被明显吹散的情况下,其结果仍然超标5、6倍;
●2000年6月28日,向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提起诉讼,因室内空气严重污染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9万余元;
●2000年8月10日,在小汤山法庭首次开庭审理,并将诉讼请求追加到27万余元;
●2000年8月28日,请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再次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仍为平均超标20倍左右。
●2000年11月23日,法院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再次对八仙别墅9603号两个室内的空气进行采样。实验室分析结果为2.58mg与1.27mg,与以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平均超标20余倍的结果完全吻合;
●2000年11月27日 “环监所”对上述地点随机抽取的家具木材样品进行检测,结果为每平方米表面积、每昼夜可以释放出游离甲醛24.6mg!
●2001年2月14日,陈颖到高院法医进行法医鉴定,当时“咽部继续充血……”;
●2001年4月,随高院法医到解放军301宗医院检查,仍为“咽部充血…”;
●2001年5月14日,昌平区小汤山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2001年5月25日,昌平区小汤山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2001年6月19日,上午10点20分,昌平区小汤山法院开庭宣判陈颖案原告胜诉,北京***装饰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用合计八万九千元整。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中院。2001年12月3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