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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陈颖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八仙别墅小区的一套住宅,随后以95716元的总价请被告北京***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工程竣工入住后,陈先生感觉室内气味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无法居住。对此,**公司强调必须经常开窗通风。“开窗通风”了几个月,气味并未见丝毫减弱,于是,**公司又告诫陈先生“必须天天住人,以增加人气儿来抵消遗留的气味”,听话的陈先生便率全家住进了“八仙别墅”。可是,人气还没斗过刺鼻气味,陈先生的喉疾反而加剧。
陈先生最终决定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求援。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装饰协会委托检测部门进行了实地检测,始知居室内的刺鼻气味乃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所致——“甲醛含量平均超标25倍!”恍然大悟的陈先生要求**公司清除其造成的污染。可该公司虽然认可“木质装修部位可能是污染源”,却以“无先例”为由,拒绝了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并重申解决办法只能“常住人”。
恰在此时,陈先生喉头不适加剧,经医院检查查出竟是“喉乳头状瘤”,并在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为了解甲醛对人体的影响,术后陈先生为了解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先后通过互联网和向专家咨询得知,“空气中甲醛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并且这种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轻则刺激人的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重则会引起鼻腔癌、咽喉癌、肺癌和消化系统癌症,而癌症的先兆之一就是他刚刚切去的咽喉乳头状瘤。此时,陈先生更害怕了,为了个人和家人的健康与安全,他两次请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对其住所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在按规定房间封闭24小时后、室内环境检测中心的专家流着眼泪(因为房间有害气体造成的)进行了室内空气检测,结果是:卧室中甲醛含量高达1.56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19.5倍!
自从新房装修竣工后,为了消除室内甲醛异味,陈先生四处请教,查找资料,采用了很多方法,如醋熏、茶叶、盐水及空气净化器等,都无济于事。
此后,陈先生一家就因室内甲醛污染而有家难归,被迫转向社会租房居住,八仙别墅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还要按期交纳不菲的物业管理费。陈先生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请求***装饰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但始终未得到答复。至此陈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补偿自己和家人在此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他一纸诉状将***装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北京***装饰公司“清楚自己居室的污染源,赔偿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折旧费、装修材料损失费以及身体损害损失费等项共27万元。”北京市昌平小汤山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2000年8月10日一审开庭。经2001年5月14日,5月25日二审、三审,至6月19日昌平区小汤山法院开庭宣判陈颖案原告胜诉,北京***装饰公司赔偿各种损失费用合计八万九千元整。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中院。2001年12月3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